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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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81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伊
被   告  楊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於110年5月3日具狀起
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本金新臺幣9萬3,334元及利息、違約
金,並於起訴狀列被告住所為桃園市○鎮區○○路○○○段
000號,惟經本院職權調閱被告戶籍資料,被告於105年12
月間將住所遷至屏東縣枋寮鄉,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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