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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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原告 李衍群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

被告 馬堰南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新店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個月內來院閱卷,並提出新北市○○區○○街0巷00號13樓房屋暨其座落基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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