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原告 李衍群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
被告 馬堰南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新店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個月內來院閱卷,並提出新北市○○區○○街0巷00號13樓房屋暨其座落基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