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423號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郭奕岡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字第42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2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玖仟柒佰玖拾叁元,自民國97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99年10月
20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貳佰元計付之違約金,不足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