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勞簡字第11號
即 原 告 陳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祥大旅社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35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