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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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張稷政 被告 張吳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張稷政於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4號妨害名譽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鐵雄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