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7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賢華 被告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被告 陳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06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附卷可佐,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方祥鴻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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