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8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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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八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捲貳支總重零點叁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