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8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5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5月20日起至96年12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為95年5月20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八紙向聲請人借款3,100,000元,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積欠聲請人共3,1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簿謄本1件、本票影本8件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一:
┌──────────────────────────────────────────────────────────────┐│附表:96年度拍字第18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鄉○○○段│內湖小段│15-21│建│││253│全部│││││││││││││││└─┴───┴────┴────┴────┴───────┴─┴────────┴──┴──────┴──────┴─────┘附表二┌───┬────┬────┬─────┬──────┐│編號│發票日│到期日│借款金額│本票號碼│├───┼────┼────┼─────┼──────┤│Ⅰ│95.08.15│95.09.15│150,000元│TH0000000│├───┼────┼────┼─────┼──────┤│2│95.06.15│95.12.15│750,000元│CH156645│├───┼────┼────┼─────┼──────┤│3│95.08.15│95.12.01│200,000元│TH0000000│├───┼────┼────┼─────┼──────┤│4│95.08.14│95.12.17│350,000元│TH0000000│├───┼────┼────┼─────┼──────┤│5│95.08.15│95.08.23│500,000元│TH0000000│├───┼────┼────┼─────┼──────┤│6│95.06.28│95.09.07│150,000元│TH0000000│├───┼────┼────┼─────┼──────┤│7│95.08.15│95.09.22│500,000元│TH0000000│├───┼────┼────┼─────┼──────┤│8│95.08.15│95.10.12│500,000元│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