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之7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12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8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12月28日起至134年12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400,000元,共計2,400,000元,借款期間為⑴94年12月29日起至114年12月29日止⑵94年12月29日起至95年12月29日止,約定利息⑴依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年息2.4%浮動計算,第三年起依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年息2.9%浮動計息,前兩年按月付息,第三年起本息平均攤還。⑵依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年息3.945%浮動計算。上述兩筆借款,相對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至95年6月29日,現欠聲請人⑴1,961,101元⑵391,61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96年度拍字第16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羅東鎮│羅群││1028│建│││1240│10000分之339│││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6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468│宜蘭縣羅│宜蘭縣羅│住家用鋼│3層│4層││││94.75││││全部│共用部││1││東鎮羅莊│東鎮羅群│筋混凝土│46.26│48.49│││││││││分:羅││││街130巷2│段1028地│造(4層│││││││││││群段47││││2之1號│號│)│││││││││││5建號│││││││││││││││││,面積│││││││││││││││││1073.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