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二五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二五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四月八日、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更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六四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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