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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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5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汪振全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振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汪振全繳納現金後並釋放一節,有該署刑事保證金刑保字第94001426號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紙附卷可按,嗣其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94年12月26日到院行準備程序,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被告到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員警拘提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且其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有本院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可佐,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許旭聖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美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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