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訴字第14號原告 趙崎
趙華 趙強 被告 趙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賈 志永 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分割方法按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 賈志 永於民國104年12月26日死亡,遺留如附表二所示遺產,兩造為其子女,法定應繼分各1/4,, 賈志永 所遺土地業於106年6月5日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賈志永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繼承人間亦未以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期限,兩造復未能協議分割遺產,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賈志永所遺財產,准予分割。
二、被告則以:賈志永之女 趙美 於103年6月7日死亡,原告趙強雖於103年6月13日在趙美住家,取走趙美遺留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4萬2,000元,然賈志永為趙美之唯一繼承人,該筆款項即屬於賈志永之遺產。此外,賈志永於103年
7月1日起至104年12月26日所領取之慰問金1萬5,000元亦屬於其遺產。原告雖稱上開款項已為賈志永支付醫療及生活開銷,惟其提出之帳冊憑證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合理之處,自應列入遺產分割範圍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同意分割遺產。
三、兩造經本院整理下列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結果如下:
㈠趙美於103年6月7日死亡,其母賈志永為唯一繼承人,原
告於103年6月13日將趙美所遺留之現金104萬2,000元收走。
㈡賈志永於104年12月26日死亡,兩造為其繼承人,法定應繼分各1/4。
㈢賈志永於103年7月1日起至104年12月26日曾經領取慰問金1萬5,000元。
㈣賈志永遺留如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之財產(即附表二)。
㈤賈志永所遺土地於106年6月5日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
四、本件爭點為:⑴原告收到趙美所遺現金104萬2,000元,有無侵吞入己,是否列計為賈志永之遺產範圍?⑵賈志永所領之慰問金1萬5,000元,有無被原告侵占,是否列計為賈志永遺產範圍?⑶遺產範圍?分割方法?茲論述如下: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賈志永於104年12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二所示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土地已於106年6月5日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等情,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自堪憑信。準此,被繼承人賈志永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繼承人間亦未以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期限,兩造復未能協議分割遺產,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自應准許。
㈡本件被告抗辯趙美遺留之現金104萬2,000元及賈志永領取
之慰問金1萬5,000元為賈志永之遺產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陳稱:賈志永已經用來支付醫療及生活開銷等語,並提出帳冊憑證為據(見卷第171~387頁),經查,被告對於帳冊憑證主張不合理之處(見卷第399頁),經本院記載判斷理由如附表一所示,剔除金額共15萬2,526元(70,000+62,830+20+2,000+2,000+15,000+676=152,526),則趙美遺留之現金或慰問金為原告趙強管理,業據兩造 陳明 在卷(見卷第444頁背面),屬於賈志永之現金15萬2,526元實際為原告花用,即應自原告趙強應繼分內扣還。
㈢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
4條第2項設有明文。又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是以,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於分割遺產之方法(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748號、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見)。再查,兩造同意賈志永遺留之汽機車由被告繼承取得,且因價值低微,相互不找補,此據兩造陳明在卷(見卷第444頁背面、第394頁背面),原告趙強並自應繼分內扣還15萬2,526元,已如前述,爰審酌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於分割遺產之方法,將兩造因繼承而成立之公同共有關係,按法定應繼分各1/
4分割為分別共有或分配取得,不僅能將公同共有關係終止,且符合公平原則,並能兼顧繼承人之意願,並無不當,據此將遺產分割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求為裁判分割,於法有據,本院審酌公允適當之分割方法,已如前述,據此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以,兩造各自主張對方侵吞如附表二以外之遺產云云,均未舉證以實其說,因認與判決結果已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一:(帳冊憑證爭議部分)┌──┬──────────┬──────────┬─────────┐│項次│支付用途│被告主張不合理之處│本院判斷理由│├──┼──────────┼──────────┼─────────┤││憑證編號1:103年6│ 魯方碩 代繳住院保證金│被告未提供單據,舉│││月9日趙美醫療費1萬│2萬元,應退回魯方碩│證以實其說,毋須剔│││7,912元。│。│除。│├──┼──────────┼──────────┼─────────┤││憑證編號2、3、11、│並非賈志永支出。│原告同意剔除(見卷│││19:趙崎借支款││第88頁)。│││⑴103年6月13日5萬元│││││⑵103年7月1日1萬5千│││││⑶103年7月1日5千│││││元。│││├──┼──────────┼──────────┼─────────┤││憑證編號10:│並非賈志永支出。│原告等人住宿交通費│││103年5-6月,處理醫││,並非管理遺產發生│││院殯葬事務住宿交通,││之費用,亦非賈志永│││合計6萬2,830元。││花費,原告自行開立│││││證明,均應剔除。│├──┼──────────┼──────────┼─────────┤││憑證編號13:│實際花費100元,浮報│單據實付100元(見│││103年7月1日賈志永│20元。│卷第225頁),超出│││新營醫院住院證明書││20元剔除。│││120元。│││├──┼──────────┼──────────┼─────────┤││憑證編號14、15:│無收據。│被告同意該筆支出(│││103年7月11日賈志永││見卷第467頁背面)│││ 馬偕 醫院費用230元、││,毋須剔除。│││住院證明書100元│││├──┼──────────┼──────────┼─────────┤││憑證編號16:│無收據。│交通費並非管理遺產│││103年7月27日趙崎交││發生之費用,亦非賈│││通費2千元。││志永花費,予以剔除│││││。│├──┼──────────┼──────────┼─────────┤││憑證編號18:103年8月│無收據。│收據為趙崎自己開立│││18日趙崎祭拜費用2千││(見卷第231頁),│││元││予以剔除。│├──┼──────────┼──────────┼─────────┤││憑證編號25:│未得賈志永委託。│賈志永為趙美唯一繼│││103年9月19日趙美遺產││承人,該筆支出為管│││稅代辦費2萬5千元。││理遺產之必要費用,│││││(見卷第245頁),│││││毋須剔除。│├──┼──────────┼──────────┼─────────┤││憑證編號27:│未得賈志永委託。│管理遺產之花費(見│││103年10月9日地政士車││卷第249頁),毋須│││馬費、土地過戶規費1││剔除。│││萬元。│││├──┼──────────┼──────────┼─────────┤││憑證編號31、44、61、│無收據。│原告支付之交通費,│││79:││並非賈志永花費,予│││⑴交通費用補貼3千元││以剔除。│││⑵交通費用補貼6千元│││││⑶交通費用補貼3千元│││││⑷交通費用補貼3千元│││├──┼──────────┼──────────┼─────────┤││憑證編號49:│非賈志永使用。│原告同意剔除(見卷│││趙強門診676元。││第444頁背面)。│├──┼──────────┼──────────┼─────────┤││憑證編號53、54、60、│子女照顧即可,無庸僱│看護員實際照顧賈志│││62、68、70:│請看護。│永,屬於賈志永之花│││⑴104年8月17~22日││費,毋須剔除。│││賈志永看護費1萬1│││││千元│││││⑵104年8月22~28日賈│││││志永看護費1萬3,60│││││0元。│││││⑶104年9月4~16日│││││賈志永看護費2萬5,4│││││00元。│││││⑷104年9月29~10月15│││││日賈志永看護費3萬4│││││,200元。│││││⑸104年10月17~28日│││││賈志永看護費2萬4,│││││200元。│││││⑹104年11月10~11月1│││││8日賈志永看護費1萬│││││7,600元。│││├──┼──────────┼──────────┼─────────┤││憑證編號82:│不明收據。│賈志永需要看護,實│││申請看護作業費5千元││際支出之費用(見卷│││。││第359頁),毋須剔│││││除。│├──┼──────────┼──────────┼─────────┤││憑證編號83:│已經委託葬儀社辦理喪│喪葬費用並未明顯過│││賈志永喪葬費用22萬90│事,並無必要支付工作│高,荼水費或紅包亦│││0元。│人員茶水費6千元或長│未背離習俗,並有單││││孫捧骨灰紅包6千元等│據為憑,毋須剔除。││││費用。││└──┴──────────┴──────────┴─────────┘
附表二:被繼承人賈志永遺產┌──┬───────────────┬────────┬─────────────┐│編號│遺產名稱│權利範圍或價值(│分割方法││││新臺幣)││├──┼───────────────┼────────┼─────────────┤│1│屏東縣○○市○○○段一小段0000│2分之1│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1/4分別│││地號土地(面積24平方公尺)││共有。│├──┼───────────────┼────────┼─────────────┤│2│屏東縣○○市○○○段一小段0000│全部│同上│││(面積27平方公尺)│││├──┼───────────────┼────────┼─────────────┤│3│屏東縣○○市○○○段一小段0000│全部│同上│││(面積51平方公尺)│││├──┼───────────────┼────────┼─────────────┤│4│屏東市○○里○○路○○○○○號房屋│全部│同上│├──┼───────────────┼────────┼─────────────┤│5│華南商銀台東分行活存│314元│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1/4分配│││││取得。│├──┼───────────────┼────────┼─────────────┤│6│彰化銀行屏東分行活存│321元│同上│├──┼───────────────┼────────┼─────────────┤│7│國泰世華銀行屏東分行活存│3萬880元│同上│├──┼───────────────┼────────┼─────────────┤│8│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活存│11萬4,491元│同上│├──┼───────────────┼────────┼─────────────┤│9│台灣土地銀行台東分行活儲│78萬294元│原告趙崎、趙華與被告各分配│││││取得23萬3,205元;原告趙強│││││分配取得8萬679元(亦即趙│││││強扣還15萬2,526元,按應繼│││││分各1/4分配)。│├──┼───────────────┼────────┼─────────────┤│10│台東豐榮郵局活存│6元│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1/4分配│││││取得。│├──┼───────────────┼────────┼─────────────┤│11│台灣企銀台東分行活存│13萬9,319元│同上│├──┼───────────────┼────────┼─────────────┤│12│中國信託台東分行台幣帳戶│449元│同上│├──┼───────────────┼────────┼─────────────┤│13│台東中山路郵局活存│2,152元│同上│├──┼───────────────┼────────┼─────────────┤│14│第一銀行新營分行活存│1,000元│同上│├──┼───────────────┼────────┼─────────────┤│15│大中華(單位數:7768.22)│9萬732元│同上│├──┼───────────────┼────────┼─────────────┤│16│安聯全球綠能趨勢基金(單位數:│4萬7,706元│同上│││5515.2)│││├──┼───────────────┼────────┼─────────────┤│17│駿利高收益A美元入息(單位數:│21萬3,428元│同上│││814.56)│││├──┼───────────────┼────────┼─────────────┤│18│天利新興市場債美配(單位數:│34萬8,724元│同上│││906.572)│││├──┼───────────────┼────────┼─────────────┤│19│富蘭克林高科技基金(單位數:│41萬9,207元│同上│││260.302)│││├──┼───────────────┼────────┼─────────────┤│20│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金磚四國A(│6萬1,222元│同上│││單位數:12.31)│││├──┼───────────────┼────────┼─────────────┤│21│瀚亞投資中國股票基金A(單位數│4萬7,214元│同上│││:122.169)│││├──┼───────────────┼────────┼─────────────┤│22│利安資金東南亞基金(單位數:│7萬9,671元│同上│││2692.98)│││├──┼───────────────┼────────┼─────────────┤│23│高科技(單位數:4472.62)│6萬7,760元│同上│├──┼───────────────┼────────┼─────────────┤│24│趨勢平衡(單位數:1667.28)│6萬1,773元│同上│├──┼───────────────┼────────┼─────────────┤│25│主流品牌(單位數:6369.97)│8萬3,383元│同上│├──┼───────────────┼────────┼─────────────┤│26│鼎元3,481股│5萬6,392元│同上│├──┼───────────────┼────────┼─────────────┤│27│華南金1,563股│2萬4,070元│同上│├──┼───────────────┼────────┼─────────────┤│28│國泰金10,646股│46萬6,294元│同上│├──┼───────────────┼────────┼─────────────┤│29│ 宣昶 1,000股│1萬5,550元│同上│├──┼───────────────┼────────┼─────────────┤│30│群創2,000股│2萬800元│同上│├──┼───────────────┼────────┼─────────────┤│31│正文2,058股│3萬4,368元│同上│├──┼───────────────┼────────┼─────────────┤│32│茂德科技7,700股│7萬7,000元│同上│├──┼───────────────┼────────┼─────────────┤│33│劍湖山1,076股│3,787元│同上│├──┼───────────────┼────────┼─────────────┤│34│聚合國際575股│1萬1,471元│同上│├──┼───────────────┼────────┼─────────────┤│35│富達基金─中國聚焦基金│4萬5,603元│同上│├──┼───────────────┼────────┼─────────────┤│36│富達歐洲小型企業基金│3萬5,674元│同上│├──┼───────────────┼────────┼─────────────┤│37│台郡210股│1萬7,346元│同上│├──┼───────────────┼────────┼─────────────┤│38│偉盟3,111股│3萬1,110元│同上│├──┼───────────────┼────────┼─────────────┤│39│巨騰22,000股│34萬9,800元│同上│├──┼───────────────┼────────┼─────────────┤│40│好樂迪3,200股│16萬8,640元│同上│├──┼───────────────┼────────┼─────────────┤│41│日月光121股│4,652元│同上│├──┼───────────────┼────────┼─────────────┤│42│仁寶196股│3,675元│同上│├──┼───────────────┼────────┼─────────────┤│43│威盛400股│3,040元│同上│├──┼───────────────┼────────┼─────────────┤│44│力晶科技248股│2,480元│同上│├──┼───────────────┼────────┼─────────────┤│45│新光紡織3,000股│10萬4,850元│同上│├──┼───────────────┼────────┼─────────────┤│46│南紡2,173股│3萬1,073元│同上│├──┼───────────────┼────────┼─────────────┤│47│集盛31股│256元│同上│├──┼───────────────┼────────┼─────────────┤│48│宜進2,423股│2萬7,379元│同上│├──┼───────────────┼────────┼─────────────┤│49│國泰金4,000股│17萬5,200元│同上│├──┼───────────────┼────────┼─────────────┤│50│群創5,000股│5萬2,000元│同上│├──┼───────────────┼────────┼─────────────┤│51│中菲行2,063股│3萬3,626元│同上│├──┼───────────────┼────────┼─────────────┤│52│南仁湖6,000股│5萬2,560元│同上│├──┼───────────────┼────────┼─────────────┤│53│合晶科技7,339股│9萬5,407元│同上│├──┼───────────────┼────────┼─────────────┤│54│佳必琪6,647股│19萬1,101元│同上│├──┼───────────────┼────────┼─────────────┤│55│ 定穎 5,588股│5萬2,806元│同上│├──┼───────────────┼────────┼─────────────┤│56│中國信託─特定金錢信託│18萬881元│同上│├──┼───────────────┼────────┼─────────────┤│57│汽車R3-7436│1萬2,000元│分歸被告取得│├──┼───────────────┼────────┼─────────────┤│58│機車WEZ-981│1,000元│分歸被告取得│├──┼───────────────┼────────┼─────────────┤│59│機車WNZ-608│1,000元│分歸被告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