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旭永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61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9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魏旭永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應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第9字後之「駕駛」應更正為「無照駕駛」、最末段應增加「魏旭永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前,留在現場向到場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並接受裁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魏旭永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本院審交易字卷第15至16頁背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魏旭永係水電師傅,因公司之司機離職後,均須以自小貨車載送水電材料至工作場所施工,此駕車載送貨料之行為顯係與其水電工作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屬附隨業務無訛,要不能僅以被告僅自行開車2天,而認被告之駕駛行為非屬業務之範疇。
三、復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於行經行人穿越道之特定地點,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276條第1、2項,同法第284條第1、2項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同此見解,惟依司法院編印之刑事裁判主文格式參考手冊刑事特別法編,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之加重規定毋庸顯示於
主文)。又本條項所稱汽車駕駛人「無照駕車」,除同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外,應包括持較低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駕駛較高等級車類之情形在內。查被告於本件事故發生當時之105年12月16日,僅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尚未考領汽車駕駛執照,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查詢結果、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憑(本院審交易字卷第10、11頁)),而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被告於事故發生當時既無許可駕駛汽車之憑證,依法自不得駕駛汽車,故被告於本件即係無照駕駛,其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被害人受傷,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書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顯有誤認,惟業據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於肇事後,在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有留在現場並當場成認為肇事人等情,有臺北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乙紙(見偵卷第32頁)在卷可稽,應可認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前,留在現場向到場處理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並接受裁判。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且迄未逃避偵審,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量刑理由之說明:爰審酌被告無照駕車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肇事,致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勢,本不宜寬貸,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表示願意和解之意,惟因告訴人與被告間對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雙方因而未達成和解,併參酌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待業中、須撫養小孩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審交易卷字第16頁背面),兼衡被告過失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孟令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1615號被告魏旭永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旭永為水電師傅,平時須駕駛自用小貨車以載送水電材料至工作場所,乃係以駕駛為業之人。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早上9時1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其原停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之路旁卸貨,於卸貨後欲向左切駛入車道,本應注意於車輛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禮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等情觀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起駛時未禮讓同向後方之 蔡志昌 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重機車,即左切進入內側第1車道,而蔡志昌當時行車速度係逾該路段限速時速50公里,而以時速50至60公里行駛中,見狀緊急煞車,而失控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手部擦傷、左側小腿挫傷、左側踝部韌帶拉傷、雙側小腿擦傷等傷害。而魏旭永於處理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
二、案經蔡志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魏旭永於警詢之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及偵查中之自白││├──┼───────────┼────────────┤│2│證人即告訴人蔡志昌於警│全部犯罪事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影本│全部犯罪事實。│││2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共3││││份、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影本1份、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5份、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影本1份、現場及││││車損、傷勢照片43幀、診││││斷證明書影本2紙││├──┼───────────┼────────────┤│4│監視錄影光碟1片及監視│全部犯罪事實│││錄影畫面截圖5幀││└──┴───────────┴────────────┘
二、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上訴人以養豬為業,其主要業務似係從事豬隻之生產、養殖、管理、載運、販賣等工作,倘上訴人並非經常駕駛小貨車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等物,以執行與其養豬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僅因欲往豬舍養豬,單純以小貨車做為其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上訴人之附隨事務,有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意旨可參。因被告係水電師傅,平常至其工作場所均須以自小貨車載送水電材料始有辦法進行水電工作,此駕車載送之行為顯係與其水電工作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屬附隨業務。雖被告表示平常是有司機在載送,但司機已離職,在無司機之狀況下均係由被告親自載送,故案發當日已無在職司機,在聘任新司機之前,此項駕駛業務均為被告須親自執行之附隨業務。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犯罪未經發覺前,自行報警並向前往事故現場處理之員警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影本1份在卷可佐,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檢察官陳宗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青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