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4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楊愛珊 本件原告前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0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定為新台幣973,11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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