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19號原告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瑞杰 訴訟代理人 袁震天 律師被告瑞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霄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4,851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