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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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72號抗告人仕旋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高文富人抗告人SONICEAGLEINDUSTRYLIMITED兼法定代理鍾文貴人抗告人MEGAHOPETEXTILELIMITED
FULLHARVESTLIMITED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抗告人 林玉詩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凃旻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9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
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本件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且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相對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本票8紙,付款地均在臺北市,並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下稱系爭本票),詎經於105年11月4日提示後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尚餘如附件一至八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就如附件一至八所示之請求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原審經查核相對人提出之本票8紙後准許強制執行。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係受相對人誘騙後陷於錯誤情況下簽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合約所致,是否有該筆債務仍須釐清,實無理由於債權債務未明情形下令抗告人負票據責任。又系爭本票雖未載到期日且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惟相對人仍應對抗告人為提示,本件相對人未依法提示系爭本票,自不得對抗告人行使追索權,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查,系爭本票上已載明「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文字(見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2191號卷第9至16頁),且相對人於原審亦表明曾提示系爭本票未獲付款,依前揭說明,即已具備聲請本票裁定之要件。抗告人所辯稱相對人未提示系爭本票云云,惟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此應由抗告人就其所辯相對人未提示系爭本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至抗告人所稱其所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係受相對人誘騙後陷於錯誤下簽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合約所致,是否有該筆債務仍須釐清等語,縱認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抗告人執上情提起抗告,均無理由,原裁定依相對人之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洪文慧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6年度抗字第17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約定││││(美金)│││├──┼───────┼─────┼─────┼────────┤│001│104年7月30日│600萬元│未載│104年7月30日起││││││依LIBOR3個月││││││利率加碼年息1%││││││固定計算(目前││││││為年息2.0922%││││││)│├──┼───────┼─────┼─────┼────────┤│002│104年7月30日│600萬元│未載│104年7月30日起││││││依LIBOR3個月││││││利率加碼年息1%││││││固定計算(目前││││││為年息2.0922%││││││)│├──┼───────┼─────┼─────┼────────┤│003│105年2月3日│200萬元│未載│105年2月3日起││││││依LIBOR3個月││││││利率加碼年息1.││││││5%固定計算(目││││││前為年息2.3522││││││2%)│├──┼───────┼─────┼─────┼────────┤│004│105年2月3日│200萬元│未載│105年2月3日起││││││依LIBOR3個月││││││利率加碼年息1.││││││5%固定計算(目││││││前為年息2.3522││││││2%)│├──┼───────┼─────┼─────┼────────┤│005│105年8月11日│600萬元│未載│105年8月11日起││││││依LIBOR6個月││││││利率加碼年息1%││││││固定計算(目前││││││為年息2.2336%││││││)│├──┼───────┼─────┼─────┼────────┤│006│105年8月11日│600萬元│未載│105年8月11日起││││││依LIBOR6個月││││││利率加碼年息1%││││││固定計算(目前││││││為年息2.2336%││││││)│├──┼───────┼─────┼─────┼────────┤│007│105年8月11日│200萬元│未載│105年8月11日起││││││依LIBOR6個月││││││利率加碼年息1%││││││固定計算(目前││││││為年息1.9571%││││││)│├──┼───────┼─────┼─────┼────────┤│008│105年8月11日│200萬元│未載│105年8月11日起││││││依LIBOR6個月││││││利率加碼年息1%││││││固定計算(目前││││││為年息1.9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