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73號原告 魏高明 應受送達地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魏陳秀芳 應受送達地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9億4122萬2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