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О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二八四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