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一)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惠瑛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
王寶輝 律師右一人之複代理人 陳世源 律師
商桓朧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李進成 律師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應再行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黃莉雲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書記官王秀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