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八00號
上訴人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賢德 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 律師被上訴人大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
吳忠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七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藍文祥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