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四九號
上訴人全日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誠 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被上訴人丙○
甲○乙○共同 莊乾城 律師訴訟代理人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楊絮雲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書記官秦仲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