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六簡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貳台(含IC板貳塊)及新台幣叁佰伍拾元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
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41條第1項前
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本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法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