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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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小字第374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