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花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即 魏惠珍
訴訟代理人  魏貞瑩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清香
訴訟代理人  魏明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異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1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
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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