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雄簡字第640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21日下午3時25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