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6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雄簡字第640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21日下午3時25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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