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4年度板秩字第65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乙○○
被移送人 壬○○
被移送人 癸○○
樓
被移送人 丁○○
被移送人 戊○○
被移送人 丙○○
被移送人 辛○○
被移送人 己○○
被移送人 庚○○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北警板刑字第09400427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壬○○、癸○○、丁○○、戊○○、丙○○、辛○○、
己○○、庚○○、甲○○互相門毆,各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等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6時30分許。
⑵地點: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前。
⑶行為:互相門毆。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乙○○等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