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1730號
原   告 乙○○
            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郭隆偉 律師
被   告 甲○○○印刷製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七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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