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40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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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被   告  陳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40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2月12日下午2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9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零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86年11月4日向伊請領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並應按年息20%計算循環利息。詎被告迄102年9
月22日止,尚積欠消費款本金新臺幣(下同)70,281元及利
息209,705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客戶帳務查詢等件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又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
合計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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