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
度偵字第11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家仁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家仁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爰審酌被告僅因心有不滿,即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不雅言
語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其行為確有不當;考量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於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
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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