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宏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景上 間請求返還汽車停車
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