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470號
原   告  陳玉嬌
被   告  陳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12樓,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魏愛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