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88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黃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街○○號」,有被
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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