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279號
原   告  陳佳慶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
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
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
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
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經查上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360元,較被告聲請強制執行
之不動產價值(僅土地部分公告現值已達473萬6,000元)為低,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獲勝訴判決後可排除強制執行之客觀
上利益應核定為2萬9,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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