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許茂田
被 告 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達平
訴訟代理人 戴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6日上午9時25分
在本院民事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潘豐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許茂田
被 告 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達平
訴訟代理人 戴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6日上午9時25分
在本院民事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