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劍平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49
0、3645、3785、3796號),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日裁定羈押,嗣裁定自103年1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茲裁定如下:
主文莊劍平自中華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莊劍平因犯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竊盜、加重竊盜行為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2年10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嗣裁定自103年1月2日起延長羈押,合先敘明。
二、茲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為被告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依爰自103年3月2日起,予以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