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4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張
筱玥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張筱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3月18日起至132年3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張筱玥於92年4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4年4月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張筱玥僅繳息至95年1月1日止,尚欠本金共636,62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張筱玥於95年7月15日死亡,而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亦已向本院聲請裁定選任相對人為第三人張筱玥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核發確定証明書在卷可稽。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及約定書影本1件、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111號家事裁定、96年度家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34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05│建│0│00│73.01│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34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電││││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梯│││││││積│││││││材料及│││樓│││││建築││││││號││││││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間││││計│材料│台│位││├──┼─┼──────┼─────┼────┼─┼─┼─┼─┼─┼─┼─┼──┼─┼─┼──┤│001│14│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南│2層樓房│37│37│7.││││81│加強│5.│平│全部│││4│安中路1段3○○○區○○段│加強磚造│.2│.2│41││││.8│磚造│43│方│││││巷32弄12號│205地號││1│1│││││3│││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