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等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減刑刑期」一欄所載之刑,並與附表編號四、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禠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宣告刑」一欄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均已執畢),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聲請與附表編號四、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2年度訴字第1397號判決、92年度訴字第1386號判決、96年度訴字第110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3號判決,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4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附件: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褫奪公權│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月│││二年│││├──────┼───────────┼───────────┼───────────┤│所犯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項、第1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2年3月下旬某日及92年4│92年11月9日回溯26小時│92年11月9日回溯26小時│││月7日│內某時起至93年8月6日止│內某時起至93年8月6日止│├──────┼───────────┼───────────┼───────────┤│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案號│92年度偵字第10879號│92年度毒偵字第2119號│同左│├─┬────┼───────────┼───────────┼───────────┤│最│法院│臺南地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2年度訴字第1397號│92年度訴字第1386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3年6月29日│93年9月24日│同左│├─┼────┼───────────┼───────────┼───────────┤│確│法院│同上│同上│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左││決├────┼───────────┼───────────┼───────────┤││確定日期│93年9月19日│93年10月15日│同左│├─┴────┼───────────┼───────────┼───────────┤│減刑刑期│有期徒刑一月,褫奪公權│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三月│││一年│││├──────┼───────────┼───────────┼───────────┤│備註│①臺南地檢署93年度執字│①臺南地檢署93年度執字│①臺南地檢署93年度執字│││第4262號(執畢)│第4836號(執畢)│第4836號(執畢)│││②編號一、二、三之罪,│②編號二、三之罪,定應│②編號二、三之罪,定應│││定應執行刑一年五月(│執行刑一年四月(臺灣│執行刑一年四月(臺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度聲字第1873號裁定)│字第1386號判決)│字第1386號判決)││││③編號一、二、三之罪,│③編號一、二、三之罪,││││定應執行刑一年五月(│定應執行刑一年五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73號裁定)│度聲字第1873號裁定)│└──────┴───────────┴───────────┴───────────┘┌──────┬──────────────┬──────────────┐│編號│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九年│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l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犯罪日期│92年10月28日至92年11月25日、│93年4月間│││93年2月間某日、93年2月間某日││││起至93年5月間某日止、93年3月││││間某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140號│同左│├─┬────┼──────────────┼──────────────┤│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00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7年1月10日│同左│├─┼────┼──────────────┼──────────────┤│確│法院│同上│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左││決├────┼──────────────┼──────────────┤││確定日期│97年1月28日│同左│├─┴────┼──────────────┼──────────────┤│減刑刑期│不合減刑│不合減刑│├──────┼──────────────┼──────────────┤│備註│①臺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2865│①臺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2865│││號│號│││②編號四、五之罪,定應執行刑│②編號四、五之罪,定應執行刑│││十一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十一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0號判決)│年度訴字第1100號判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