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九一號
上訴人台中縣太平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楊蓬 時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彩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