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上更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三號
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六年重訴字第二一三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四月三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葉居正~B3法官李素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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