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交上易字第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上易字第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四ОО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О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辯稱:本件車禍係被害人乙○○酒後駕駛不當所致,伊無過失云云,惟查原判決已敘明被告所駕車輛之受損部位係車頭,顯見被告所辯當時係遭被害人所駕車輛撞擊云云,不足採信;且原審為求慎重,將本件車禍送請臺灣省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認定被告駕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有鑑定意見書及覆議意見書附卷可參;被告有過失行為至為明確,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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