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25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32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3255號抗告人 羅金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黃合文法官葉百修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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