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29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六二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三段二十七號
、面積二十點一一坪之土木造二層樓之未經保存登記房屋交付予原告,並陳明願
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乙、事實摘要:緣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九日與原告訂立讓渡書,願將其所有坐落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三段二十七號、面積二十點一一坪之土木造二層樓
之未經保存登記房屋全部讓渡予原告,惟經原告催討,被告竟置之不理。上開讓
渡書是訴外人 何璋慰 向其借錢時,由被告所簽發,何璋慰只有清償一部分,尚積
欠五百多萬元。本件被告既已將上開未保存登記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讓渡予原告
,則依法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交付上開房屋。被告則以:其並沒有向原告借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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