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0年度岡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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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同
年八月十七日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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