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0年度岡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同
年八月十七日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