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89年度南簡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五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蘆洲市○○里○○路○○○號三樓,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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