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五0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員林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國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裁定送達七日內以書狀(兼附繕本三份)更正被告公
司法定代理人(應列名全體董事即丁○○、戊○○、甲○○),並呈報全體董事之戶
籍謄本到院,逾期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