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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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伍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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