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作聖上列受刑人因著作權法等罪,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作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作聖犯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劉兆菊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