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增雄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增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增雄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更一緝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張江澤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