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榮華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榮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榮華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0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第30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