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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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聖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鈞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驊盛 48歲民.上訴人即被告 黃哲聖
黃麗珠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作聖
國民
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李魁炯
國民選任辯護人 林文淵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一、第28行應更正為「原審共同辯護人則為被告黃哲聖、黃麗珠、李魁炯共同辯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一、第28行誤繕為「原審辯護人則為被告黃哲聖、黃麗珠、李魁炯共同辯稱:」,是應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原審共同辯護人則為被告黃哲聖、黃麗珠、李魁炯共同辯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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